先看要点
只收服务费、没有参与报关,不能单独作为排除走私刑事责任的结论。对货代、报关或运输人员,需要结合实际行为、对有关情况的认识及协作证据分别分析;主从犯也不能只按岗位或收入判断。咨询时宜按具体批次整理本人工作、获知信息的时间和原始记录。
只收服务费或只负责运输,为什么还要核对具体行为?
“我是普通员工”“我只负责运输”是咨询的起点,还不足以说明一笔业务。可以从接受什么指令、何时取得哪些资料、实际办理哪些事项、与谁联系及如何结算,逐步还原本人参与的环节。不同批次的分工有变化时,应分别记录。
货物信息由谁提供、申报资料由谁制作、异常问题由谁决定处理,都可能需要与现有记录核对。正式职位、权限设置和实际行为可以分别列明,不用先替所有事实作法律定性。
提供物流服务,为什么还要核对知情与协作过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涉及与走私罪犯通谋、提供运输等方便的共犯情形。因此,讨论货代、报关或运输人员的责任,需要把实际提供的帮助与有关认识、协作过程联系起来,不能只凭从事哪一种职业就作结论。
律师需要结合沟通内容、资料流转和实际操作分析,哪些事实有证据支持,哪些只是推测。当事人的陈述也应与其他证据核对。“不拿货款”“没有签合同”或者“收取正常服务费”各自只能说明部分情况,不能单独替代完整判断。
怎样记录本人在每个业务节点知道什么?
把业务开始、接收货物资料、申报安排、交接和结算等节点串起来,注明每个节点有哪些可核对的原始记录。对于后来才了解到的情况,写清获知时间与来源,不把事后听说的内容混成当时已经知道的事实。
现有记录不完整时,列出缺项即可。不要为使叙述看起来一致而补造合同、改写聊天记录或让不同人员统一说法。依法保存与提交材料的具体方式,可以先向承办律师确认。
- 业务节点:现有批次编号、实际日期及本人参与的环节。
- 本人行为:接到什么资料或指令,实际完成什么操作。
- 当时认识:当时直接知道什么,由谁、以什么方式告知。
- 原始出处:对应聊天、邮件、单据或其他记录的位置。
- 待核实处:无法确定的时间、来源或分工,单独列明。
首次咨询可准备哪些与岗位直接相关的资料?
- 业务来源:委托、订单和客户对接资料,说明由谁联系、谁决定接单。
- 资料流转:本人收到和发送的货物、价格、报关及其他业务资料。
- 操作权限:本人可以决定什么、需要向谁请示,以及相应记录。
- 物流过程:订舱、运输、仓储、交接和车辆等已有记录。
- 费用结算:服务费、工资、提成及实际收付款资料,分别说明性质和来源。
- 异常事项:发现不一致或收到进一步指令的时间、内容及已有证据。
- 案件材料:现有通知书、扣押清单等文书,注明取得方式和是否完整。
普通员工就一定是从犯吗?
不能仅凭“员工”或“老板”的身份称呼判断主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以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或辅助作用界定从犯,分析仍需回到个人参与的具体行为及作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与构成后属于何种作用,也应分开讨论。
咨询时可以请律师说明,对本人行为尚缺哪些证据、与其他参与人的分工如何对应,以及哪些判断只能在了解案卷后作出。不能因为职位较低,就直接推导出一定无罪、取保或缓刑。
公司与员工一起涉及案件,委托时还要说清什么?
先说明希望为哪一名当事人或哪个主体寻求服务。公司、负责人和具体员工可能对同一业务有不同说明,律师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核查并明确服务对象。提交业务材料前,也应确认接收渠道和必要范围。
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的走私及海关相关刑事业务由张春虎律师重点承办。开始沟通时,说明本人所在环节、案件阶段和已有材料,再讨论适合的承办及审阅安排。
依据与参考来源
相关问题
只是运输,没有参与报关,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不能仅凭未参与报关作结论。还要核对本人实际行为、对有关情况的认识、协作过程及证据,不能用一个环节替代完整分析。
没有提成、只领工资,可以直接认定从犯吗?
不能。收入性质可作为需要核对的事实之一,从犯判断仍须结合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不能只看薪酬或职位。
咨询前需要先把所有业务整理完吗?
不必为追求完整而延后首次沟通。可以先提供现有材料目录、关键时间和最不清楚的问题,再根据律师反馈逐步补充。
本文用于一般信息与沟通准备,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要结合材料由律师分析,办理结果不能预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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